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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,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,建設信念堅定、為民服務、勤政務實、敢于擔當、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,根據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等黨內法規(guī)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,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。必須堅持黨要管黨、從嚴治黨,堅持實事求是、公道正派,堅持人崗相適、人盡其才,堅持依法依規(guī)、積極穩(wěn)妥,著力解決為官不正、為官不為、為官亂為等問題,促使領導干部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要求,推動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(huán)境。
第三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、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。
鄉(xiāng)(鎮(zhèn)、街道)黨政領導干部,參照本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本規(guī)定主要規(guī)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。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,按照黨的紀律規(guī)定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辦理。
第四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,既要嚴格執(zhí)行干部到齡免職(退休)、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(guī)定,又要加大問責追究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的工作力度。
第五條嚴格執(zhí)行干部退休制度,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程序辦理免職(退休)手續(xù)。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(退休)的,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由黨委(黨組)研究提出意見,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。
第六條嚴格執(zhí)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,任期年限、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,一般不得延長。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,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(xù)任職的,應當中止任期、免去現職,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(xù)留任。干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程序辦理。
第七條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。除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(guī)定》第五條所列情形外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:
(一)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,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(xù)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;
(二)法治觀念淡薄,不依法辦事,不按法定程序決策,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,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;
(三)抓作風建設不力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、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;
(四)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、營私舞弊,本地區(qū)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;
(五)對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、約束不力,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。
發(fā)生上述情形的,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、停職檢查、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。問責程序按照《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(guī)定》執(zhí)行。
第八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。不適宜擔任現職,主要指干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,不宜在現崗位繼續(xù)任職。
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組織提醒、教育或者函詢、誡勉沒有改正,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,必須及時予以調整:
(一)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不堅決執(zhí)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,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;
(二)理想信念動搖,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,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;
(三)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,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,拒不執(zhí)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,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;
(四)組織觀念淡薄,不執(zhí)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,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;
(五)違背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(guī)定的;
(六)不敢擔當、不負責任,為官不為、庸懶散拖,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;
(七)不能有效履行職責、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,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(tài),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;
(八)品行不端,違背社會公德、職業(yè)道德、家庭倫理道德,造成不良影響的;
(九)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,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;
(十)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。
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(一)考察核實。綜合分析年度考核、平時考核、任職考察、巡視、審計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、民主評議、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,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,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。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、了解群眾口碑,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、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。
(二)提出調整建議。黨委(黨組)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,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。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、調整方式等內容。提出調整建議前,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,說明調整理由,聽取其陳述意見。
(三)組織決定。黨委(黨組)召開會議集體研究,作出調整決定。作出決定前,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。
(四)談話。黨委(黨組)負責同志或者組織(人事)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,宣布組織決定,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。
(五)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履行任免程序。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程序進行。
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(人事)部門提出申訴。復核、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(zhí)行。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,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。
第十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,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,區(qū)分不同情形,采取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、免職、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。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,應當予以妥善安排。
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、免職的,一年內不得提拔;降職的,兩年內不得提拔。影響期滿后,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,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,可以提拔任職。
第十二條干部因健康原因,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,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?;謴徒】岛?,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。
第十三條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。
第十四條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嚴明工作紀律,不得搞好人主義,不得避重就輕、以紀律處分規(guī)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,不得借機打擊報復。
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,黨委(黨組)承擔主體責任,黨委(黨組)書記是第一責任人,組織(人事)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。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、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,堅持原則、敢于負責,做到真管真嚴、敢管敢嚴、長管長嚴。加強對干部的日常了解,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情況,對應當調整的干部及時作出調整。對調整下來的干部,給予關心幫助,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,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、改革創(chuàng)新的積極性,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。
第十六條各級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,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。對工作不力的,應當根據具體情況,嚴格追究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第十七條 各地區(qū)各部門黨委(黨組)可以依據本規(guī)定,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具體實施細則。
第十八條本規(guī)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本規(guī)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。